网上证劵融资渠道 两会建言|全国政协委员连玉明:构建人工智能法律体系迫在眉睫

发布日期:2025-03-13 22:08    点击次数:159

网上证劵融资渠道 两会建言|全国政协委员连玉明:构建人工智能法律体系迫在眉睫

  当前网上证劵融资渠道,人工智能正快速发展,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法律问题和伦理挑战。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创始院长连玉明长期关心数字经济治理话题。两会期间,他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应当加快对人工智能的立法,尤其是要重视相关法律基础理论的研究,多听取人工智能开发企业的意见,并重视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个人信息保护。

  从AlphaGo通过自我对弈创造超越人类的围棋策略,到ChatGPT展现其强大的自然语言理解和生成能力,这些突破都在表明,AI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工具,而是具有某种程度自主性的智能体。

  随着人工智能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当应用场景中出现相关问题或事故,需要对开发者、使用者和人工智能等主体进行责任界定和划分,这就需要在法律上进行清晰的界定。

  例如,在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面对汽车制造商、软件开发者、车辆所有者等主体,事故责任应如何划分?另外,在AI医疗误诊、算法歧视、深度伪造等案例中,责任认定变得异常复杂。

  因此,构建适应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连玉明认为,在探讨人工智能立法时,需要考虑人工智能是否可以成为立法的主体、是否应该赋予人工智能某种形式的法律主体资格等亟待解决的理论难题。

  “人类自有文明史以来,所有法律的主体都是人。工业文明以后,又延伸出来一个虚拟人即法人,就是我们常说的单位。”连玉明说。随着能够深度学习的机器人的出现,在人工智能立法领域,必须加强对这些基础理论的深入研究与探讨。

  事实上,现有法律体系都是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基础之上,难以应对AI系统作为新型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随着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所掌握的能力会愈加强大,甚至在很多方面超过人类,厘清人工智能的法律身份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世界范围内,欧盟制定了《人工智能法案》,其主要采用风险分级的方法,对人工智能应用进行分类管理,既鼓励创新又控制风险;美国则通过分散立法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在保持创新活力的同时逐步完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

  我国虽已出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但这些规定较为零散,无法全面涵盖人工智能领域的各类问题和复杂应用场景,难以形成有效的规范与约束。

  因此,制定一部专门的综合性人工智能相关法律,对社会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在连玉明看来,人工智能法律应该具备三重属性,它既是一部“未来法”,也是一部“基本法”,还是一部“保护法”。

  “未来法”是指,作为面向数字文明的前瞻性立法,其核心在于确立人与技术共生的新范式;“基本法”是指可借鉴民法典的立法经验,采用“总则式”立法体例,构建稳定又开放的制度框架;“保护法”则要以守护人的主体性为核心,明确相关基础制度,防范技术滥用的侵害。

  具体操作上,连玉明提出,可以组建跨学科课题组,研究“数据人”法律地位、人工智能科技伦理等前沿问题,探索其身份法律属性,厘清权责边界,为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法理支撑。

  同时要确立“以人为本、智能向善”的价值导向,构建“技术善意”评估标准,划定人本红线。确立算法透明、人工干预等刚性规则,避免自动化决策对个体自主性的侵害。并聚焦重点领域,在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筑牢安全底线。

  连玉明还提出网上证劵融资渠道,要更加重视人工智能企业对立法的参与。“过去我们的法律都是法律专家来制定的,但是现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光法律专家不能够解决问题,还要开发人工智能的企业来参与,听取他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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